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老师发布时间:2021-06-17浏览次数:1762

 

苏海继教[2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籍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苏海院〔202124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起专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相关证件,按时到相关地点(校本部和各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病假需有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出具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或未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不转户口和人事、组织关系。

第四条 高中起点的专科学籍注册学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高中、中专、职校和技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持有相应的毕业证书。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不符合入学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条 新生在验证合格、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取得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籍。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校本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和家长意见,经校本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完成入学资格复查。复查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按照保留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校本部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注册信息将作为学历证书信息使用。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并获得相应学分,各校外教学点按照校本部教学计划的要求开课,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年学分制

1.实行学年学分制的管理制度。

2.学分与课程课时挂钩,参照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对应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必须依据该课程的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总评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获得相应学分,总评成绩不及格或60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各门课程采用结构成绩制,即课程的总评成绩将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折算后得出。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两档制计分;百分制与五级制计分制换算标准100-90分为优、89-80分为良、79-70分为中、69-60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百分制与两档制计分换算标准为60分及以上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每一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校外教学点或校本部任课教师或者课程负责人,及时将学生总评成绩录入成人学历教育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成绩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的,必须事先向校本部或校外教学点提出缓考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校本部或各校外教学点备案。缓考一般在下学期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成绩按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零分记录,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

第十四条 统考

根据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业管理规定,成教学生需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英语和计算机统考(计算机类专业可免计算机统考),该部分课程考核由我校自行组织。其中,计算机统考成绩需合格,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补考

1.补考是因学生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学校提供再一次检验学习成效的考核,一般在课程开设的下一学期初由校本部和各校外教学点统一安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参加补考:

1)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

2)已完成课程学习且办理了缓考手续。

2.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拿到毕业证的,结业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相应课程的补考,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成绩合格者,将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员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手续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其转专业:学员确实根据工作需要转入其它专业者;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2)二年级及以上学员;(3)无正当理由者。

学员申请转专业,须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由校外教学点审核,报学院审批;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学三周内办理。

第十八条 校本部及时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在基本学制2.5年的基础上,增加3年。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学生须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参军入伍的在校生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校本部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学生依照学校休学与复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在休学期满后一个周内提交复学申请,经校本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

1.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缴纳学费又无特殊原因者;

2.休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学生在册时间超过有效学习期限者;

4.违法、违纪,被开除学籍者;

5.本人要求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 退学者由校本部直接在学信网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颁发专科(成人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照片的采集,并在成人学历教育管理平台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本部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校本部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生可登录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学信网)自行打印学历备案表,作为学历证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520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