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关于促进船员队伍高质量发展的 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1-06-07浏览次数:2243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战略纲要》,优化船员职业发展环境,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船员队伍,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服务航运经济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交通强国建设战略目标,落实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和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优化船员职业发展环境,促进船员队伍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交通强国战略目标和航运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船员职业吸引力下降、船员综合素质不强、船员权益保障不充分以及船员队伍发展基础不稳定等难题,深化船员管理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船员队伍高质量发展。

坚持创新发展。深化完善船员发展的机制,创新船员培养和管理模式,强化船员现场监管和职业能力培养,规范船员市场管理,大力推进公司船员自有化,促进船员稳定有序发展。

坚持服务船员。牢固树立“以船员为中心”理念,持续深化便利船员服务举措,推行网上智能船员政务服务,优化完善船员政务服务网络,强化航海文化培树,持续优化船员职业发展环境,推动提升船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坚持协同共治。由船员“培、考、发”管理向船员职业生涯全过程、全周期、全环节管理转变,形成左右协同、上下联动的船员管理新格局;由海事单一管理向社会多元管理模式转变,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目标。

三、工作目标

坚持“以船员为中心”发展理念,聚焦船员队伍发展瓶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以“信用+智慧”为双轮驱动,大力弘扬海员精神、搭建船员培养平台、规范行业自律发展、创新船员服务举措。到2021年底,在船员培养模式、协同共治机制和行业自律发展等方面有所突破;到2023年底,船员综合素质、船员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得到深化提升,基本建成船员行业信用管理、船员队伍培养、船员便利服务的江苏模式,形成江苏船员发展新格局;到2025年,基本形成一支“爱国进取、业务精湛、敬业奉献、同舟共济”的高素质船员队伍,实现由船员大省到船员强省的转变。

四、工作任务

(一)打造公司主体、社会参与的船员培养新模式

1.压实公司船员培养主体责任。联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公司自有船员比例在《水路运输许可证》审批中的要求,强化公司体系审核等海事执法活动对公司自有船员比例的监督检查,推动省内航运公司与船员签订长期合同。到2021年底,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航运公司,自有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航运公司,自有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到2023年,各类航运公司自有船员比例分别提高10%以上。督促完善企业再培训制度,严格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管理,充分发挥“师徒制”在高素质船员培养中“传帮带”作用,有效落实船上培训等制度。开展船员培养“双轨制”研究,探索建立公司自主培养自有船员队伍新途径。大力推进航运公司自有高级船员股权激励、提高船员待派期间工资待遇等激励措施,促进船员队伍稳定发展。

2.拓宽船员招募培养渠道。协调落实甘肃等西部地区和江苏徐州船员技能培养精准扶贫项目的开展。深化与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合作,深入推进“浪花计划”实施,打造退役军人上船工作的就业“直通车”。发挥全国航海职业教育集团、泛长三角港口与航运国际职教集团和江苏交通运输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航海类专业委员会等智库作用,深化“卓越海员”“现代师徒制”船员培养模式,推广校企合作“订单式”船员培养,优化船员理论培训和船上实操培训课程配置,推进“理实一体化”船员教育,缩短船员培养周期,形成“多元化船员培养”江苏经验。深化“幸福船员·云课堂”建设,搭建船员线上学习平台,鼓励船员自主学习,探索推动船员自主学习和学习结果在船员培养中的运用。

3.深化航海教育提质培优。积极推进辖区航海教育培训机构提档升级,督促航海院校加大人才培养和资源投入,鼓励和帮助辖区优质航海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拓展高层次培训项目开展,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办学,提升社会影响力。支持培训机构扩展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实现辖区培训机构内河船员适任培训全覆盖。加强培训机构日常管理指导,促进培训管理和培训质量持续提高,支持航海教育培训创新争优,力争在新一轮全国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中取得更好成效。探索实施船员培训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在部分优质培训机构试点开展船员培训自主考评、海事过程监管、考评成绩认可船员考评管理新模式。

(二)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船员管理新体系

4.打造船舶配员管理示范区。抓住“大船、码头、小船”和“船舶、港口、货主”两条管理链,深化船舶配员信用承诺制和高质量选船机制在船舶配员管理中的运用,全面推进辖区内河船舶配员专项整治工作,清除内河船舶配员不足顽疾,提升船员工作环境本质安全,力争到2021年底,辖区内河危化品、集装箱船舶配员100%满足要求,内河其他船舶高级船员配员100%满足要求;到2022年底,内河船舶配员基本达标;并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建立江苏船舶、船员数据库,优化“船E-海事慧眼”船舶配员远程自助核查功能。跟踪智能化船舶的开发运用以及船舶自动化水平对船舶配员的影响,适时开展配员管理研究,推动船舶配员规则标准的优化调整,率先试点实施非机动船舶安全配员最低标准。

5.构建完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深化《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在船员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船员、船员服务机构、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航运公司等信用主体积极参与信用管理,严格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举措,对辖区船员领域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船员管理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积极对接融合社会信用体系,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和联动监管,协同多方力量形成合力,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联合船东协会、船员协会探索建立船员劳务用工信用记录平台,开展长三角船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研究,推进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做好与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等单位开展船员信用管理合作。力争到2023年,基本形成船员管理行业各主体方共同参与的信用管理体系,船员行业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改善。

6.深化船员适任能力跟踪管理。落实强化船员履职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建立船员管理与船舶监督、污染防治、公司管理等领域的协同管理机制。突出对船员服务资历、船员履职船员防污染关键设备操作检查要求,强化在事故调查中同步实施船员履职检查及事故责任船员适任能力考核要求,严格落实公司体系审核对船员培养工作要求。探索推出“轻微违法行为远程学法销分”和“违法记分满分线下强制培训”相结合的船员违法记分法规培训管理新模式,率先试点开展轻微违法行为远程学法减分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经验,推动《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修订完善。推动客汽渡船、危化品船舶航运公司实施驾驶台值班全过程监控,制定出台“危化品船舶驾驶台行为规范”。

(三)积极营造工作体面、安全舒适的船员就业环境

7.深化船员权益保障协作。发挥江苏省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调船东协会、船员协会推广“船员劳动合同范本”,探索推出“江苏省船员工资指导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妥善处置船员劳资纠纷和在船船员投诉处置等工作,促进船员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与南京海事法院优化海事领域纠纷化解协作机制,引导船员用人、用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劳动环境。创新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方式,探索远程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实现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与船舶安检相融合,开展集约式登轮检查。建立完善伤病船员紧急救助机制,畅通“生命救援绿色通道”。推动建立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协助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

8.做好船员疫情防控工作。深化疫情期间船员应急服务保障机制,跟踪疫情发展,开展疫情对船员队伍影响研究,推动《江苏港口口岸中国籍船员出入境新冠肺炎防控指南》适时修订。协调属地口岸单位和卫生健康部门,畅通辖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和国际航行船舶伤病船员紧急救助通道,协调做好境外中国籍船员换班、合同到期等回国安排。积极协调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推进落实新冠肺炎疫苗在船员群体优先接种工作,力争到2021年底,实现省内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无限航区船员,引航员疫苗接种率100%,到2022年底,江苏籍船员及省内公司所属船员疫苗接种全覆盖。

9.推动船员“体面工作”。跟踪《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推动海船船员培训项目纳入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畴,配合落实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个税减免。深化船员职称制度落实,推动高素质航海技能人才纳入特殊人才引进范畴。持续推动省内航海类专业学生享受省高校艰苦专业学费减免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落实。搭建政府引导、各方参与的船员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港口码头开放与船员岸上福利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持续优化港内免费交通艇配备、完善“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便利船员生活服务设施。

10.推动船员身心健康发展。推广船员身心健康测评系统,为船员提供心理健康测评报告和身心调节建议。推动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关注船员心理健康,定期为船员提供心理健康讲座,引导船员协会、船东协会开设船员心理辅导公益平台。持续完善“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功能,推出船员心理辅导公益课程。争取到2023年底做到辖区船员外派机构和航运公司所属船员心理健康咨询全覆盖。

11.强化航海文化培育。组织业内专家和船员劳模走进航海院校,开展“入学航海文化”“毕业职业规划”两堂课教育,宣传“爱国、进取、敬业、奉献”的海员精神,引导学员传承航海文化,坚定蓝色梦想,牢固树立正确职业生涯规划观念。持续开展“江苏省船员职业技能大赛”,做好“全国海员技能大比武”宣传组织协调,对表现优异的船员在职务晋升等适任考评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开展“安全诚信船长评选”“寻找最美海员”等活动。发挥网络新媒体作用,利用“幸福船员”“江苏海事发布”等平台,结合“中国航海日”“世界海员日”,宣传航海文化,弘扬海员精神,增强公众海洋意识、航海意识,营造尊重船员、关心船员、关爱船员的良好氛围。

(四)搭建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船员考评新体系

12.搭建船员智能考评平台。完善辖区船员考场布局,扩大船员远程考场和分支机构船员培训考试“微考场”建设,完成南京、镇江、南通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场建设,基本实现考试“提前预约、随到随考”工作模式满足船员便利化考试需求。深入开展智能化船员考试管理研究,拓展船员远程考场功能,研究建设船员智能化无人监考管理系统,逐步在船员考试中实现“无人监考”。研究制定船员培训远程监控管理规范,深化运行辖区培训机构“线上+线下”船员培训模式。探索试点部分评估项目船员船上培训替代实操评估考试工作。推动辖区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电子考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深化培训机构评估训练场地视频监控系统在日常培训监管中的应用,将日常考勤管理和考评训练监控有机融合,构建“现场+远程”监管模式。

13.深化船员考评多元发展。修订完善内河引航员、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评估规范,提升船员长江安全航行能力和管理实效。推进内河船员适任实操考试方式多元化,推广海巡艇用于船员适任实操考试。继续推动船员考试评估基地和考试专用船建设,建设以内河船员实操考试为示范并覆盖海船船员评估项目的评估中心。推动长江至通州湾港区纳入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航线管理,制定出台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培养配套制度,服务“大通州湾”建设。积极融入长三角船员考评题库和考评管理一体化发展建设,开展跨区域考评工作交流。

14.培育船员管理人才队伍。组织海事、航运企业、培训机构、服务机构等船员管理人员,开展船员管理知识培训,提升船员服务能力。定期开展辖区考官业务交流和评估员培训,提升理论水平和实操能力,适应智能化船员考评新常态需求。加大船员适任考试考官和评估员队伍的培养和人才储备,完善评估员考核要求,建立评估员退出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基本能够满足考评工作需求的考官评估员队伍。加强海事履约研究人才培养,以海员心理健康、船员遣返等问题为重点开展履约研究,争取在履约题案递交和采纳上取得突破。

(五)推行远程办理、便捷高效的船员政务服务新模式

15.推行网上智能船员政务。深化“船员口袋”工程建设,完善推广船员海员证自助信息采集和船员证书终端自助打印应用,推行船员信息采集、船员政务申办终端自助办理,开展部分船员证书系统自动审批试点研究。深化船员证书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应用,实现内河船舶船员证书“多证合一”试点和推广应用,跟踪参与船员电子证书研究应用相关工作,率先实现内河船舶船员证书电子化,研究沿海航行船舶船员证书“多证合一”并开展试点工作。

16.完善船员政务服务网络。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效,扩大海员证信息采集点,2021年底,实现辖区船员信息采集全覆盖。拓展优化海事政务自助服务终端船员政务服务功能,推动辖区培训机构“海事船员政务自助服务区”建设,2021年率先完成江苏航院、江苏海院“海事船员政务自助服务区”建设,并逐步实现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全覆盖。支持和鼓励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落户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设立海事政务服务办事机构,完善“1+10+N”船员政务服务网。推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不见面审批”船员政务服务。

17.搭建多元立体咨询平台。持续优化“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功能,完善全国海事系统联络员机制,建立完善平台信息发布机制,发挥“幸福船员”在航海文化宣传、政策宣贯和政务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力争2023年底关注人数突破50万。依托“幸福船员”“114船员服务热线”、海事政务窗口等平台,构建涵盖“网络咨询、电话咨询、窗口咨询”的政务咨询智能服务系统。深化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宣传平台,通过船员喜闻乐见的方式,拓宽船员互动交流渠道。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提供资源保障,结合“十四五”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抓好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任务按要求分解落实到位。

(二)推进工作落实。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指导,研究解决推进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工作重点,加强理论研究,创新工作举措,破解管理难题,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成果。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督查,保证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三)及时总结评估。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评估实施成效,交流经验成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适时调整工作安排。局属各单位应每年开展一次总结评估,并于1210日前将总结评估情况及意见建议报局船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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