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老师发布时间:2021-06-01浏览次数:986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发展我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和学校的各类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条 对所有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原则。各类非学历培训班、辅导班、研修班等培训项目均由继续教育学院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使用包含有“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名称举办的各类培训项目,在举办前需向归口管理单位办理立项手续,并经归口管理单位的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培训项目,须与外单位草拟协议,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六条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培训项目、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发布培训项目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

第七条各类培训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应严格遵守物价管理部门和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并由培训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向财务处申报,由财务处报物价部门审批。各类培训项目经费收入和开支均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第八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颁发含有“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教育培训结业证书,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颁发。

第九条开展培训的单位,应加强培训项目的管理,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工作。涉及到培训教学、学员管理,开展培训的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保存好与培训教学有关的质量记录,继续教育学院应保存与学员有关的质量记录。

第十条各单位设立教育培训实体机构(包括与外单位合办的机构),必须向学校培训管理归口单位申报,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自行设立。

第十一条对不按本规定举办各类培训项目或未经批准出租学校房产、教学设备、场地、办学资质举办培训项目或以单位、个人名义参加对外培训等行为将没收其培训收入,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