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暂行规定》第六条,成立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
第二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对我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政策制定、规划,在宏观上指导、协调和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法规和文件,开展继续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我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制定和修订章程;
研究和提出我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总体规划;
审核我院年度(学期)继续教育与培训实施计划;
定期召开会议,决定我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重大事项;
审核批准我院执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暂行规定》中涉及的运行机制方案;
审核批准我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其他需要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是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负责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及继续教育学院党政领导组成。
第五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5人左右。一般每届任期3年,如有工作调动等情况,可进行调整。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主要职责:
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落实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负责制定我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年度(学期)实施计划;
负责制定继续教育与培训运行机制分配方案;
负责制定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负责编制继续教育与发展基金年度预算与决算报告;
负责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对外交流的组织与联络;
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经费
第八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暂行规定》和委员会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将收支情况向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