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2013052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收入分配办法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1-05-30浏览次数:1009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收入分配办法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与培训收入分配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课时费发放办法》,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鼓励各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量后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与培训教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与培训收入系指《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暂行规定》中列明的各培训项目的开展所获得的培训收入。

第二条培训收入系指培训项目收费中的培训费(学费),不含教材费、代办费、考试费等代收代支费用。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应做好每期、每班的培训费收入的统计工作。继续教育学院的培训收入只分割到主办系部,协办系部的管理费等由主办系部负责划分。分割到主办系部的费用包括任课教师的课时费、培训参与人员的劳务费、招待费、培训组织管理费、系部的发展基金以及考核奖励费用等。

第四条培训收入划分。

一)一年以上的航海职业教育包括海上乘务等培训按每生每学年2000元计算为主办系部培训收入;为增强学院社会效益,对确定开班但培训总收入不足以支付课时费的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从本部门经费中补贴至足额发放课时费。

二)二年制航海职业教育套读函授班级及社会函授班级按照每生每年500元学费计算为函授专业所在系部培训收入,作为系部函授教学课时费、管理费、毕业论文(实习报告)指导费等。

三)校外办学点的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收入,按照学院与校外办学点所签协议执行。校外函授站、办学点按相关协议费用收入的25%划拨给专业所在系部,作为系部的管理费、毕业论文(实习报告)指导费;

四)专接本项目按《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接本”管理办法》执行。

五)半年以内的各类船员适任培训、合格证培训

1、每培训周期(年)按培训费总额的40%上缴给学院;

2、划拨给系部的费用按完成培训收入情况采用累进制,对系部培训收入累计在400万元以内(含400万,以下同)划拨35%给主办系部,400万元至600万元划拨40%600万元以上划拨45%,作为教学课时费、招待费及系部发展基金;

3、每培训周期按系部培训费总额的5%划拨给主办系部作为管理费,用于培训项目开发、教学计划制定、组织、任务落实及培养方案制定等相关人员劳务费,该费用由主办系部直接制单发放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有协办系部的培训项目,由主办系部按照课时比例分配给协办系部。

4、每培训周期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对各系部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本年度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社会满意度调查情况及考试考证通过率情况,考核结果为合格、良好和优秀三个等级的,继续教育学院按所在系部完成的培训总额分别给予3%4%5%作为考核奖励给系部,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奖励。

六)板桥实训基地的液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参照主办系部执行。

第五条任课教师课时费。各系部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课时费发放办法》的标准按月发放至任课教师,培训结束后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课时费发放办法》考核后及时结清剩余课时费;培训周期较长、跨学期、学年的培训班每学期期末按考核结果结清本学期课时费,课时费不得截留,应按标准足额及时发放。

第六条每学期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划拨一定数量的培训收入至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基金,该费用的使用由委员会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教学系部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独立主办的培训项目,30%培训费上缴学院,与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完成学院年度经济目标。

第八条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培训项目或科研课题项目的分配,由继续教育学院和主办系部协商确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经2013521日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36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