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接本”工作管理办法1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1-05-30浏览次数:1037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接本”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专接本”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省考委和省教育厅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的全日制在籍专科学生在基本完成专科阶段教育的基础上,接读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工作,简称“专接本”。自学考试“专接本”助学辅导工作由专科学校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负责实施。

第二条为了促进我院继续教育健康发展,规范“专接本”管理,根据省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苏教考〔20041号)、省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苏教考〔200814号)、省考试院《“专接本”工作补充意见实施细则》(苏教考自〔200826号)、省考试院《“专接本”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苏教考自〔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组织开展“专接本”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对“专接本”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为“专接本”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为“专接本”工作的办学实体。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专接本”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并提出我院“专接本”教育发展规划。

(二)制定“专接本”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三)组织学习省教育厅、省考试院“专接本”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对各系“专接本”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

(四)与省考试院、市考办、各主考学校对接“专接本”相关事宜,负责操作“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具体工作主要是:

1、接读专业申请;

2、学生注册及注册信息修改、照片管理

3、学生报考及报考信息修改、考试通知书打印;

4、校考成绩管理;

5、毕业申请与学位申请。

(五)拟定年度“专接本”接读专业和办学规模计划,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负责向有关主考学校申报接读专业,并在分管院长授权下,代表学院与各主考学校签署“专接本”合作办学协议。

(六)负责学院“专接本”宣传,统一发布省教育考试院印制的“专接本”宣传材料和各有关主考学校编制的“专接本”招生简章。

(七)负责办理“专接本”拟开办专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备案审批手续,并统一发布。

(八)负责学生注册和收费工作。包括新生注册名册报各有关主考学校审核;到市考办统一办理新生集体报名手续;新生、老生学期注册和收费工作。

(九)负责协助主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卡管理和学籍变动情况记录,报各有关主考学校。

(十)负责向省教育考试院或市考办统一订购“专接本”课程的教材和考试大纲,并做好分发工作。

(十一)建立“专接本”质量监控与督导机制,定期开展“专接本”教学与管理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考试管理和成绩管理。包括统一发布各专业考试信息;校考成绩管理;课程统考组织;统一办理课程统考的补考、再补考和学位课程的重考手续。

(十三)负责毕业管理。向市考办统一办理课程免考、本科报考资格审核、毕业申请、学位申请等手续,分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四)做好“专接本”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 各系“专接本”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明确本系负责“专接本”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分管领导、日常管理负责人、教务员、班主任等)。

(二)负责编制本系“专接本”接读专业申报材料。

(三)负责本系“专接本”招生宣传和预报名工作。

(四)负责本系“专接本”教学工作,包括学期课程表;师资安排表;课程教学和日常教学管理;教室、教学设备的使用申请与安排;课程校考部分考试安排与考务工作;与有关主考学校沟通,明确课程实践性环节、实践与应用课程、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施与考核办法等。

(五)负责本系“专接本”学生管理工作。

(六)协助做好本系“专接本”学生注册、学籍管理、考试管理、成绩管理和毕业管理工作。

(七)做好本系“专接本”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八)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有关“专接本”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宣传与新生报名注册

第七条“专接本”的报考对象是列入国家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各类专科学校的三年级在籍学生;(指每年10月份的时候,处于专科三年级。每年10月份为“专接本”学生参加第一次自学考试的时间,即为“专接本”报考时间。)学生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3)报考的“专接本”专业与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者相近。

第八条各系根据上年度《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主考学校及开设专业》、生源状况和办学条件,按与本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初定接读专业,并于每年12月初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与各有关主考学校沟通和交流,达成合作办学的初步意向。

第九条“专接本”宣传工作于每年12月底开始。各系使用上年度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的宣传材料和各有关主考学校编制的“专接本”招生简章,面向本系在校生进行宣传,同时开展本系拟接读专业“专接本”预报名工作。不得跨校组织生源,不得安排插班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要有诚心,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

第十条“专接本”组班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8人。对于预报名人数少于18人的专业,继续教育学院一般不进行接读专业申报,各系可动员有关学生接读其它专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1月底汇总各专业“专接本”预报名情况,拟定年度“专接本”接读专业和办学规模计划,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各系根据“专接本”接读专业和办学规模计划,于每年2月底将《“专接本”申请表》、《“专接本”xx专业专科学校师资情况表》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xx专业教学计划》等专业申报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向各主考学校申报,并代表学院与主考学校签订“专接本”合作办学协议。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3月将拟发布的“专接本”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报主考学校审核同意后,向学生公布学院举办的“专接本”专业目录,统一发布当年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的专接本宣传材料和有关主考学校专接本招生简章。学生可以根据“专接本”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自主选择接读专业。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4月初开展学生“专接本”报名和收费工作,并对学生“专接本”报考资格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4月底将“专接本”新生名单通过“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报相关主考学校审核,同时提供学生专科入学时的录取名册。报送工作完成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报名。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5月下旬到市考办办理新生集体报名手续。

第四章 学籍与考籍管理

第十七条 “专接本”专业助学辅导工作,三年制专科学校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开始组织,“专接本”专业的学制不少于两年,修业年限在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年。

第十八条 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学籍。在籍“专接本”学生沿用专科ID号,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专接本”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各系配合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统一使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的学籍卡记录学生在学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各系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注册的在籍学生名单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各主考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报主考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通过考核,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的,即取得自学考试考籍。考籍由省教育考试院建立。

第五章 课程、考试组织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由沟通课程、衔接课程、主干课程、实践与应用课程等四部分组成。

1)沟通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学过与本科计划名称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且成绩合格的,承认其课程及学分。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在专科学校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计取比例由主考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审定,最高不超过40%

2)衔接课程。衔接课程的学习内容,主要是对专科阶段学过的主要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等内容作进一步的延伸与拓展,体现本科教育需要的人才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衔接课程的设置一般不超过5门。在专科学校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衔接课程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计取比例由主考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审定,最高不超过30%

3)主干课程。学生参加主干课程的学习,原则上应通过全部沟通课程与衔接课程的学习与考试。主干课程的设置一般不少于5门。

4)实践与应用课程。包括综合实践、知识拓展、选修课程、社会实践等。一般为34门,每门不少于2学分。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考核办法由主考学校确定,并由主考学校负责考核。

第二十三条“专接本”专业的考试工作均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统考工作由市考办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增考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与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的考试时间同步。

第二十四条各系根据“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和专业教学计划,负责制订课程校考部分考试计划(要考虑给予学生课程校考部分补考的机会),明确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报送主考学校审核。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学院牵头,各系负责与有关主考学校沟通本系“专接本”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事宜,确定课程实践性环节、实践与应用课程、毕业论文的实施与考核方案,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课程校考部分考试计划、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计划、实践与应用课程考核计划、毕业论文答辩安排等,于每年5月初统一发布“专接本”年度考试计划。

第二十七条各系负责课程校考部分的考试组织工作,并将课程的校考成绩及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课程的校考成绩一旦上报,不得更改。课程校考部分的补考由各系在校考成绩报送前组织。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课程统考组织工作,于每年1月和6月(对应4月和10月的统考)、每年5月和12月(对应7月和次年1月的增考)开展学生报考工作,于每次统考和增考前印发学生考试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须在课程的统考成绩发布之前,通过“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将课程的校考成绩报送各主考学校。

第三十条学生修学期内,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一次课程统考部分的“补考”;对学位课程成绩虽及格但不满意的,可申请课程统考部分的“重考”;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内,可申请课程统考部分的“再补考”和“重考”。

第三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内(含修业期),课程统考部分的“补考”、“重考”和“再补考”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到市考办统一报名,承认其课程的校考成绩。如果学生自行报名参加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同课程考试,则不得计取校考成绩。

第三十二条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用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用五级记分法(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法;实践与应用课程的考核成绩视具体情况而定,可用合格或不合格评定,也可以用五级记分法或百分制记分法。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课程统考和校考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及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课程免考、毕业管理与就业

第三十四条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细则》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课程免考。学生在“专接本”学籍注册后至“专接本”毕业前半年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课程免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到市考办办理。

第三十五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成绩合格的(用百分制记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报主考学校确认后,视为免考课程进入“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专接本”修业期满后两年内(含专科阶段),在本校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第三十七条各系在学生申请毕业前,须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思想品德作全面鉴定,包括学生的自我鉴定和学院对学生的鉴定。鉴定的重点应放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修学期满后两年内(含修学期),学完“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课程实践性环节),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并持有专科毕业证书,可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毕业申请和学位申请,经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省考委发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附署,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专接本”学生的本科报考资格审核工作在学生专科毕业后至本科毕业前半年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

2)身份证

3)准考证

4)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5)专科学校“学籍卡”复印件(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四十条 “专接本”学生申请毕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准考证

3)实践性环节考核(含毕业论文)成绩通知单

4)课程免考审批材料

5)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材料

62寸标准彩色照片(两张)

第四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内未毕业的,可转入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的考试,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已通过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未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并须参加面向社会开考同专业主考学校组织的课程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附署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向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专接本”专业学生在专科学校毕业后两年内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文凭的,本人可凭自学考试毕业文凭到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办理高一学历层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的毕业学校统一填写为“在籍学生自学考试”,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向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就业名单时,将“专接本”学生计入升学人数。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专接本”助学辅导时间,学制期内每年第一学期为5月初~10月中旬,第二学期为11月初~次年4月上旬。

第四十五条 各系应根据“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活动。相关教学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开展。

第四十六条各系应认真执行本系“专接本”专业教学计划,严格按照“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时间,编制学期课程表,要保证课程教学的学时数(每学分为18学时)。各系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将“专接本”学期课程表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报送主考学校备案。

第四十七条各系应加强“专接本”专业任课教师的队伍建设,要选派有责任心、教学经验丰富的专职教师任教,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须占30%以上。任课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各系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将“专接本”任课教师名单及其自然信息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报送主考学校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4月、10月统一向省教育考试院或市考办订购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并做好分发工作。

第四十九条任课教师必须使用指定的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按照学院教师教学规范的相关要求(包括授课计划、教案、备课笔记、教学日志、调课等要求)实施教学;各系要按照学院日常教学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包括教学检查、听课记录、学生评教、学生座谈会等要求)开展“专接本”日常教学管理。

第五十条 各系要严格考勤制度,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取消其该门课程当次考试的资格。

第五十一条有关“专接本”的教学和日常教学管理资料由各系按专业进行专项归档,与课程校考部分试卷一起保存至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材料、毕业论文由主考学校负责保存。

第五十二条各系安排相关任课教师参加主考学校每学期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或“专接本”教学研讨会,继续教育学院派员参加主考学校每学年召开的“专接本”总结会。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学院与学生、家长三方协议的教育管理制度。学生入学时,要签订三方协议书。各系要加强“专接本”的学生管理工作,促进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学生、家长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第五十四条“专接本”班级名称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命名。在专科顶岗实习前,学生使用原胸牌;在专科顶岗实习开始后的“专接本”学制期内,学生使用“专接本”专门胸牌。各系要聘任有责任心、学生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并将“专接本”学生工作纳入各系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专接本”学生在校期间,资源共享,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文体场所、餐厅、宿舍等。学院共享资源的使用由各系向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每学期初,各系要将“专接本”学生课表、住宿安排等情况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专接本”学生在专科毕业后的住宿继续由原所在系部统一管理,各系根据“专接本”规模配备班主任,继续教育学院设置“专接本”辅导员,指导各系班主任工作。

第五十六条各系要重视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在新生入学教育过程中,要向学生进一步明确“专接本”专业性质和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的相关要求。要强化诚信教育,组织学生学习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以保证“专接本”正常教学秩序和考试质量。

第五十七条各系要重视“专接本”学生党团工作,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成立班委、团支部,吸纳学生参加学生会、团委、宿管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作用,培养学生组织管理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公关能力等。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学考试考场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章 收费与经费管理

第五十九条“专接本”助学辅导收费标准严格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9]35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的精神执行,并按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专接本”助学辅导费、住宿费、代办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开单,全部缴入“专接本”专门帐户,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十条 “专接本”考生,参加4月份和10月份自学考试的,报名考试费为32/门;学院自行安排考生参加1月份和7月份增考的,报名考试费为100/门。报名考试费、学院安排的增考的报名考试费、课程第一次补考费在“专接本”助学辅导费中列支。

第六十一条 重考和再补考的报名考试费、学生自己要求安排的增考的报名考试费由学生自理。

第六十二条 课程实践性环节、实践与应用课程考核费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与答辩费,在“专接本”助学辅导费中列支。

第六十三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学前或持有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扣除报名费和实际使用的教材资料费后,退还缴纳的培训费和其余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退费。

(二)开学后,持有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按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培训费、住宿费。

(三)自行要求退学的,培训总课时进行到一半以内时(含一半),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退还一半培训费、住宿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费。

(四)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劝退或开除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十四条 主考学校的管理费(不含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费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费)按学年缴纳,从收取的“专接本”助学辅导费中支出,一般占“专接本”助学辅导费的20%,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

第六十五条“专接本”办学经费分配原则是:

(一)住宿费从“专接本”专门账户全部划入学院财务账目;

(二)代办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定预收标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由财务处按学期统一结算;

(三)“专接本”助学辅导费扣除主考学校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按一定比例划入各系社会培训经费账户,学院与系部的分配比例按照2:8执行;支出项目主要包括:

各系列支项目:

1)办公费;

2)会务费、差旅费(包括参加主考学校每学期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与有关主考学校沟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施与考核办法等);

3)教师课时津贴(含课程校考部分考务费;向主考学校缴纳的课程实践性环节、实践与应用课程考核费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与答辩费);

4)班主任津贴;

5)学生统考课程第一次补考费;

其他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列支。

(四)“专接本”课程课时津贴与统考通过率挂钩,课时津贴由各系进行调节,奖惩比例由各系确定。

(五)退学学生的助学辅导费退还部分由相关系部承担70%,各系按学年与继续教育学院结算。

第十章 其它

第六十六条 “专接本”工作采取省级督导和学院督导两级督导机制。

1)省级督导机构由省教育考试院和主考学校有关人员组成,对学院“专接本”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不定期的指导和检查。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专接本”工作督导细则》,建立专门的督导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会同学院督导室、各系定期开展“专接本”教育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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