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20130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对口支援支教教师选派及管理办法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1-05-30浏览次数:847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对口支援支教教师选派及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对口支援支教教师选派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支持欠发达地区或专业力量较薄弱的学校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有关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学院支教教师的选派与管理,确保和提高对口支援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1. 支教教师的选派原则

  1.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学院与受援院校签订的协议,在全院教师中选派思想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优秀教师支教,支教教师每年选派一次。

  2. 支教教师的工作期限、方式和人次等按照对口支援年度工作安排和受援院校的实际需要,在与受援院校协商后确定,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工作期限或支教教师。

  1. 支教教师的工作任务

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以提高受援院校学生的整体素质为宗旨,为推进受援院校的教学和课程改革服务,承担和完成受援院校交给的教学任务和实训任务,顶岗教学和示范教学,努力提高受援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帮助和指导受援院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受援院校相关专业教研活动,学习、引进和推广先进教改经验;学习受援院校干部、教师的好思想、好作风,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和业务素质。

  1. 支教教师的管理办法

  1. 支教教师的管理工作由学院示范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小组牵头负责,实行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双重管理。

  2. 支教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受援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认真履行支教工作职责。

  3. 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未经受援院校和学院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支教工作岗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请假三天以内的,应向受援院校领导请假;三天以上的,应向学院示范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小组事先提出申请,经学院与受援院校协商同意后方能离开。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受援院校销假。

  4. 支教工作结束后,支教教师应向受援院校有关院(系、部)和学院示范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小组提交《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对口支援教师任务表》,受援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将作为学院对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1. 学院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示范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根据受援院校的要求,协调校内各有关部门制定支教教师选派计划,负责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掌握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配合有关单位解决选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方面的信息反馈及其它服务工作;协助受援院校做好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对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校内其他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学院省级示范院校建设项目办公室汇报,负责审核支教经费的使用。

二、各系(部)

具体负责支教教师的选派工作;及时了解支教教师在受援院校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支教教师完成好支教任务,协助“工作小组”及受援院校做好支教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1. 支教教师的相关待遇

  1. 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按照学院与对口支援院校所签协议执行,受援院校不能解决的由学院对口支援与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列支,其开支办法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 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的课时津贴由对口支援与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列支并单独核算。具体计发标准为:教授80/课时,副教授60/课时,讲师40/课时;开设专题讲座,教授200/小时、副教授150/小时、讲师100/小时。

  3. 教学系(部)每派出一名支教教师按200/天由对口支援与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列支给教师所在系部。

  4. 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享受学院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所授课时计算本年度教学工作量。

  5. 学院对支教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并在职务职称评定时对具备支教经历的教师给予酌情加分。

  1. 本办法由学院对口支援与社会服务项目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