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20130412)继续教育与培训暂行规定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老师发布时间:2021-06-01浏览次数:952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2013412日第4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促进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海事局、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是指全日制教育以外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专接本教育;各类航海类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各类校政、校企合作培训;各类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其他方面委托的培训。

第二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实行“归口和分层、分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教院)是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统筹管理和协调全院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在继教院的统筹管理下,全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分层、分类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专接本教育由继教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接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类航海类职业培训、技能培训由继教院根据国际公约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全日制学生的管理模式,统一编报招生计划、统一对外宣传、统一录取、统一安排住宿、统一编制教学与培训计划、统一日常管理、统一毕业和结业资格审核、统一毕业和结业证书的发放;教学工作根据专业不同,由学院相关教学单位按照教学与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学与培训质量的监控与评估由继教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其他各类校政、校企合作培训和各类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其他方面委托的培训根据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的意向及要求,可以由继教院直接主办,也可以由学院相关教学单位独立主办。其中:

1、继教院直接主办的培训,由继教院代表学院直接与合作或委托单位签署协议后实施。

2、学院相关教学单位独立主办的培训,其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必须报继教院审核备案,由继教院代表学院与合作或委托单位签署协议后下达到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教学单位实施的教学过程、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接受继教院监控与评估。培训任务完成后,教学单位将学员考试考核成绩、毕业结业鉴定意见以及经费结算报表报继教院审核,由继教院代表学院统一发放毕业(结业)证书,并进行经费结算。

第六条为促进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学院成立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负责全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规划、政策制订,定期召开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继续教育与培训的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继教院党政班子全体成员、学院各教学单位分管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继教院,办公室主任由继教院院长兼任。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在前款规定的管理体制下,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实行“谁主办、谁担责、谁受益”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根据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分层、分类实施的情况,各类项目的具体运行机制如下:

1、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专接本教育由继教院承担全部办学及其相关责任。办学成本与经济收入由继教院独立核算,计提成本后的收益全部计为继教院的净收入。

2、各类航海类职业培训、技能培训由继教院承担主体责任,各教学单位承担所承接的教学及其相关责任。办学成本与经济收入由继教院与各教学单位共同核算,计提成本后的收益按照成本分摊与经济收入分成办法分别计为继教院与各教学单位的净收入。上述成本分摊与经济收入分成办法由继教院与各教学单位协商制订具体办法,报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继教院直接主办的各类校政、校企合作培训和各类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其他方面委托的培训,由继教院承担全部责任。办学成本与经济收入由继教院独立核算,计提成本后的收益全部计为继教院的净收入。

4、相关教学单位独立主办的各类校政、校企合作培训和各类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其他方面委托的培训,由该教学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办学成本与经济收入由该教学单位独立核算,计提成本后的收益全部计为该教学单位的净收入。

第九条对各教学单位独立主办的培训,继教院在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核备案、签署协议、毕业(结业)证书发放等方面除收取必要的材料费外,一律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章 管理目标

第十条学院按照“确定培训规模与经济任务、明确安全与监管责任、财务独立核算、成本自主控制、目标考核奖惩”的原则,对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与培训的管理目标分为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和安全目标。社会目标包括培训总人次、培训项目的拓展情况、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规范化管理情况、同行业评价情况、学员和社会的满意度等;经济目标包括继续教育与培训总收入、上缴学院的纯收入两个方面;安全目标包括办学行为的安全、教学与培训过程的安全、日常管理的安全、教师与学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等。

第十二条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的管理目标每年年初由学院与继教院签订目标责任书予以确认。各教学单位的管理目标每年年初由继教院与各教学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予以确认,或者根据项目承担情况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予以确认。


第四章 收入分配

第十三条 根据主办主体的不同,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净收入实行不同的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继教院的净收入首先满足上缴学院的经济目标,经济目标为继教院上缴的净利润和教学系部上缴的净利润总和,继教院完成经济目标后的结余部分用于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基金和继教院职工奖励性绩效分配。其中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基金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全部结余收入的15%。继教院职工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由继教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上不封顶,但当继教院职工平均绩效收入超过学院职工平均绩效收入时,还需按照超出的百分比从用于继教院职工绩效分配的结余收入中另行计提相应经费上交学院。

第十五条各教学单位培训学费收入的30%上缴学院,培训学费收入的70%首先用于课时费等成本支出,结余部分用于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基金、该教学单位的发展基金与职工奖励性绩效分配。其中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基金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全部结余收入的15%。本单位发展基金的计提比例与职工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由该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十六条 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发展与奖励等工作,具体使用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制订相应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全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的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安全目标完成情况是学院对继教院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也是对继教院及其干部和职工评优、晋级和奖惩兑现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各教学单位承担和完成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情况由继教院根据下达教学任务和经济收入情况代表学院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院二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发生重大安全目标责任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评优、评奖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扣除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收入,当年该单位全部职工或从事继续教育与培训职工的平均绩效收入不得高于全院职工平均水平。

第二十条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目标,并超额完成经济目标,按照超额部分的50%返还继教院纳入结余收入,使用和分配办法执行前款第十四条规定。同时按照超额部分10%的额度,从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基金中另行支出奖金奖励给继教院,用作职工分配。

第二十一条未完成社会目标,职工平均绩效收入不得高于全院职工平均水平。未完成经济目标,按照缺额部分的10%由职工基础绩效填补。社会目标、经济目标中任何一项未完成,继教院均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优、评奖。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三定”方案核定继教院人员编制(含合同制人员)和干部职数。学院核定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绩效津贴由继教院发放。学院核定人员以外的用工人员由继教院根据需要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自行聘用,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全部由继教院发放,聘用办法执行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有关标准,提供继教院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维修由继教院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院提供相对集中的30个教室供继续教育与培训使用,并纳入学院教务处教室动态管理系统。同时提供2000个左右的床位供继续教育与培训学生住宿,其中女生住宿安排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可共享学院的教学、教辅、后勤、资产、保卫等资源。继续教育与培训学员可以参加面向全日制学生举办的各类社团、文体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正式实施后原有办法同时终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