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2013052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课时发放办法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1-05-30浏览次数:993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课时发放办法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与培训课时费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继续教育与培训教学质量,鼓励广大教师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后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与培训教学,提高我院社会服务能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所有继续教育与培训课时费的发放按照本办法执行。各教学系部将参与培训教学的师资名单按照每人不超过3门课程并符合海事局或行业要求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凡参与培训教学的师资只能从该名单中选用,不在该名单中的师资不得从事培训教学工作。该名单每年更新一次。

第三条凡属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的教学,各系部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理论课时及实操课时的课时费按照市场行情,结合培训项目的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或经继续教育学院和主办系部协商后确定的课时费标准,由各系按照本办法制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发放至授课教师。

第四条 培训课时费参考标准如下(最低标准):

  1. 航海职业教育培训(包括二年制、非航海工科一年制及18月以上海龄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培训班、海上乘务培训、机工、水手、电子技工培训等专业课、基础课和公共课程)。课时费按照初、中、高、正高级职称分别为40元、50元、60元、70元。实操课每天折算课时按照学院教务处规定执行。

  2.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前培训。大副、大管轮、电子电气员培训班按照中、高、正高级职称分别为60元、70元、80元;船长、轮机长培训按照每课时80元计算。

  3. 海船船员、内河船员各项合格证培训、普通船员过渡期补差培训、普通船员英语培训按照初、中、高、正高级职称分别为40元、50元、60元、70元。

  4. 高级船员过渡期补差培训因师资有培训要求,均按照每课时80元计算。

  5. 所有外聘的企业管理人员、海事局专家来校上课,按不低于高级职称标准每课时80元发放,同时给予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贴,外地的报销交通和住宿费用。

  6. 寒暑假假期课时费按照上述标准*1.5计算,假期按学院办公室规定的放假期间。

  7. 因特殊情况短期内或临时开设的培训班课时费标准由继续教育学院与开课系部根据培训规模的大小和学员的来源及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8. 专接本的课时费用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接本”管理办法》执行,由承办系部自行分配。

  9. 函授教育的面授课时参照第(一)款执行。

  10. 外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家来校开展讲座、报告,参照市场行情由聘请单位给予讲座费用。

第五条课时费发放实行预发放办法,系部可按照教学计划、授课任务先行发放全额课时费的80%,剩余20%待培训结束后,根据考评结果结清剩余课时费用。培训班培训时间跨学期、跨学年的,按月发放,每学期结清一次。系部教师正常教学工作与培训工作之间的矛盾,由教师自行选择:或者选择在不满教学工作量时正常按培训课时计算,接受系部年终考核要求;或者选择以培训工作量冲抵正常教学工作量后再按培训工作量计算。

第六条为激励教师认真授课,每学期对所有参与培训教学的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学员的评教和学员的考试结果。凡适任证书考前培训班当期考试结果位居同考区第一或一次性通过率达到85%以上的课程授课教师或者系部认为需要奖励的,按照每课时20元奖励任课教师。奖励教师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审批,由学院从继续教育与培训基金中给予奖励。

第七条凡在学期末或培训班结束后学员评教中反映较差的教师,由继续教育学院反馈给所在系部,该教师不得再安排从事培训教学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经2013521日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