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20141119)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1-05-30浏览次数:898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

(第四稿,根据专题研讨会后修改)

为进一步落实《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暂行规定》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 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收入分配办法》第三条规定,分配至二级学院的继续教育与培训收入可用于任课教师课时费、培训参与人员劳务费、招待费、培训组织管理费、系部发展基金以及考核奖励费用。

  2. 为理清各方职责,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按项目核算,即凡归属于主办二级学院的项目,所划拨的该项目费用包括该项目完成所有教学任务的全部费用(包括课时费、耗材费、管理费等),继续教育学院不再另行承担与教学有关的其他费用。

  3. 各主办二级学院承办的培训项目需要其他二级学院协办的,协办的二级学院因教学产生的耗材费由主办二级学院承担。同时主办二级学院需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收入分配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款执行,将管理费按照课时比例划拨给相关协办二级学院。

  4. 二年制航海职业教育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两个专业实践教学耗材使用较多,对上述两个专业第二学年按每生每学年2500元计入二级学院,上述专业实操实训教学需按照教学计划开足规定的项目和课时数,其他专业仍按2000元计算,对不足一年的项目按实际在校时间相应划拨。

  5. 对一年以上的航海职业教育及“技能+学历”培训项目,按年计入二级学院的费用主要用于任课教师的课时费、教学管理费、必要的招待费、教学低值易耗品支出、教学耗材费以及主办二级学院培训发展基金。该费用首先满足任课教师的课时费,课时费包括其他二级学院(部)承担的公共课、思政课及体育课,航海类职业教育必须安排游泳课并按照航海类专业游泳课程要求进行达标测试;其中管理费和招待费分别不超过当年度总费用的5%;低值易耗品的界定按照学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的规定执行;前述支出后剩余部分纳入主办二级学院发展基金。

  6. 成人函授学费收入按每生每年500元划拨至二级学院,该费用用于函授教学课时费(包括跨学院的课时费)、毕业论文指导费以及函授教育管理费用,管理费支出不超过5%,剩余部分纳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发展基金。

  7. 专接本”费用。“专接本”费用除支付给主考学校的管理费外,剩余部分的60%划拨给承办二级学院,该费用主要用于“专接本”课时费、主考学校组织的“专接本”集体备课教师的出差费用、“专接本”项目管理费以及必要的招待费用。主办二级学院需成立“专接本”教学办公室、教学督导室,安排专人负责“专接本”教学管理。其中管理费和招待费支出分别不超过该年度总收入的5%,剩余费用纳入主办二级学院发展基金。

  8. 海上乘务”岗前培训项目教学中的Z01Z07、非值班船员英语培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等船员考证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委托相应二级学院(部)承担,其中Z01+Z07项目按照300/人,非值班船员英语培训按照200/人标准,该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支付给相应院(部)。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独立培训项目计入承担二级学院的短期培训。

  9. 归属于继续教育学院的各类学生的Z01培训中的跳水专项培训费用由各承办二级学院与体育部结算。

  10. 半年以内的各类船员培训、合格证培训费用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收入分配办法》的规定,按各二级学院完成的年度培训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至二级学院。其中总收入的5%为管理费,3%5%为考核奖励费用。为方便二级学院费用使用,管理费用于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劳务费支出,考核奖励费用主要用于为该二级学院授课(包括其他参与的二级学院)教师的奖励及二级学院认为其他需要的奖励支出,上述费用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单使用,财务处控制总额。二级学院培训收入累计在400万元以内(含400万)划拨35%给主办学院,400万元至600万元部分划拨40%600万元以上部分划拨45%费用主要用于培训课时费用支出、招待费支出、教学耗材费用支出、新项目开发及二级学院发展基金,其中招待费用控制在二级学院应得总额的8%开支完上述费用后剩余部分计入系部发展基金。

  11. 每学期结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对各二级学院相关费用进行分类计算,经二级学院核对后报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将相关费用下拨至二级学院账户,已经发生的费用由财务处扣除。

  12. 继续教育学院除自行组织的培训项目及主要依赖外聘教师专家开展的项目开支课时费以外,不对任何二级教学单位支付课时费。

  13. 各二级学院需将上述继续教育与培训的课时费与全日制学生的教学课时费分开制单,培训费不得用于支付全日制教学发生的任何费用。

  14. 各二级学院在满足海事局考试培训项目以外富有余力,可自行开发和组织其他非海事局考证培训,各类对外培训需出具发票的,必须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向财务处办理。发票内的金额除上缴学院30%外,其余由各二级学院使用,该费用主要用于课时费支出、管理费(会务费)用支出及发展基金,其中管理费(会务费)用不超过5%。需要对外出具加盖学院公章的培训证明或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

  15. 各二级学院按照本细则的分配办法如果不能保证教学正常开展,可按照所承担的项目与继续教育学院协商提出开班最少人数,如果继续教育学院确定开班的人数达不到双方协商的规模,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双方商定的最少人数从教学业务费中补贴相应金额满足二级学院教学需要。

  16. 二级学院兼有短期培训班和一年以上的航海职业教育项目,招待费及发展基金可以分别合并使用。二级学院全部项目发展基金的50%必须用于二级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相关的教学设施设备的添置与更新、新项目的开发等,不得用于劳务费(新项目开发除外)支出。剩余50%可以用于二级学院教职工的健康工程等,应惠及到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该部分发展基金的使用采取项目申报使用,向主管院领导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17. 学院提留的发展基金除用于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审核的校级奖励外,主要用于全院性各二级学院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重点支持非航海类二级学院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开发、满足全日制学生的后续学历教育和毕业校友的学历提升。该费用的使用采用项目形式,每学年结束时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处审核后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发展委员会讨论,讨论后同意立项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实施。

  18. 本细则中的课时费标准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课时费发放办法》标准执行,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高于该标准,“专接本”课时费标准参照“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课时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具有高级职称教师承担“专接本”授课任务。

  19. 本细则中各二级学院使用上述费用需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无需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审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20. 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由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处负责解释。